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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5: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6-15

国卫办医函〔2016〕6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简化产科医疗文书,我委组织制定了《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现印发给你们(可以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供参考使用,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应用产科表格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我委印发的《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进行细化、完善,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病历模板,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实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相关模板纳入电子病历系统。

  二、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记录正常分娩产妇相关病历信息时,可以使用产科表格化病历。存在异常分娩、妊娠并发症及其他合并症等特殊情况,进行其他诊疗处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录相关病历资料,不得使用表格化病历。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历质量的管理,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规范使用产科表格化病历。使用产科表格化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已完成医疗机构规定数量的完整病历。

  四、产科表格化病历的记录、使用、保存和管理等,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执行。

  附件:[size=21.3333px]产科表格化病历模板.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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