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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ufeng
发表于: 2010-10-15 09:20:19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临床药学论坛,似乎看到临床药学工作正如火如荼。但实际情况呢?我最近到了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下的),看到和听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譬如,打印的处方分析明显即没有资料来源,又没有分析日前(这样可以随时拿出来应付检查);名义上的临床药师基本上是应付检查的“杂役”(检查时药库抽考是他,药房抽考也是他,ADR报告还是他)......基层医疗机构是医疗健康网的“网底”,如果网底是破的还能称其为网吗?对此,我认为推行临床药学还存在一些问题,且有一种不吐不快的冲动(但为了不产生负面影响,就以日志的形式),不对的地方请打击讨论,也可以拍砖(批判)。
 
第一,目前,我国临床药学(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还处在倡导期:从上世纪80年代起到现在,医院药事工作转型推进已经20余年了。许多热衷于临床药学的专家学者(譬如吴永佩老师等),一直在努力耕耘,积极探索和实践,在一些大的教学医院和发达地区的医院也取得了成绩。但是,我国临床药学工作依然处在起步阶段,犹如“阳春白雪”,和者尚寡。另外,临床药学工作仍然处在技术推广的阶段,缺乏行政推手。在中国没有行政推手的事情是很难前行的。合理用药监管,首先应该有监管制度、标准、方法、流程。譬如像临床护理、临床检验的单项验收,为什么就没有临床用药单项验收呢?

第二,医药界对其尚缺乏认识:医院药学从药品供应管理向药学技术服务转型还没有得到医院领导者的认同,而大部分医师对此还持反对态度,临床药学工作举步维艰。临床药学工作的推广,应该首先是扫盲(包括医院领导和全体医务人员)、再是普及,然后是提高。实际上可以采取短训班的形式,培训医院管理者、医护人员、药学人员合理用药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再通过专项检查(行政手段)逼着医院让药师们走入临床,指导用药。现在的推广模式却是倒过来的,从培养精英着手(临床药师培训)。没有基础,就不可能有很好的推广。
 
第三,医院药学部门对指导合理用药等临床药学工作,缺乏人才和技术准备,药学技术人员的知识老化、技术“断层”,导致医院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是,这是药学教育和医院管理的失误,而不是药学人员本身的过错。现在有些大医院专家去基层检查,动辄就看是否有拿到过“临床药师培训证”的临床药师,这是很不现实的,一是目前的培训速度不可能满足每个医院临床药师的配备,现在全国50个培训基地,每年全国大约可培训出200余名临床药师,全国1、2、3级医院近2万所,临床药师什么时候能配备完?另外,临床药师宁有种乎?临床药师是干出来的,不是培训出来的(在临床药师师资培训之前的药师不都是实践出真知吗?)。我认为现实的做法是:只要药师在临床药学岗位,开展了临床药师工作,就应该认定这个单位有临床药师和开展了临床药学工作。再说,现在培训的临床药师也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第四、临床药师的地位问题:到目前为止,临床药师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也是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的。而且,一次培训学费几千元,药师一年不在单位上班,回来后又不能创造经济效益,相比送医生外出进修,回院就能开辟医院新的经济增长点,权衡之下院长们不会有送药学人员外出培训的热情。况且,这种培训学习,既不是执业认定教育,又不是学历教育,在临床药师没有法律定位之前,对药师们也缺乏吸引力。且不同级别的医院临床药学工作内容是有区别的,按照现有的培训模式,大多都是专科临床药师(呼吸、肿瘤、感染等),不能适应基层医疗机构需要(基层医院分科没有这么细,所以培训回单位后成为“杂役”)。因此,尽快对药师(或临床药师)立法是当务之急。现在医生、护士都有执业法了,就是药师没有立法。药师没有法律地位,执业(指导合理用药)的合法性?
 
第五,临床药师的管理问题。临床药师立法了,就有了法律地位,就会有科学的管理体系。临床药师的培训办法、资质认定、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等等必须有法律定位,否则,临床药学工作就是一个“空中楼阁”。另外还有些问题需要考虑:1、现在医药院校的临床药学专业的毕业生,是否可以象医生那样通过因工作实践,考核认定?2、临床药师培训也不是通过一次培训就能一劳永逸,培训应该常态化。3、临床药师的分级管理问题:根据岗位不同(咨询药师、全科药师、专科药师)和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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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22:58: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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