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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鱼片
发表于: 2010-1-17 09:58:47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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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有部分媒体报道了我市一宗甲流重症患儿被弃尸水沟的事件,该患儿曾先后在广州地区的两家三甲医院治疗。经调查,现将患儿在医院就诊及出院情况通报如下:

患儿周鸿都,男,汉族,2006年12月3日出生,3岁,于11月26日到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于12月3日转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住院。入院诊断:1、流感(H1N1),2、急性支气管肺炎,3、呼吸衰竭,4、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入院后予抗感染、改善呼吸功能,输血等治疗。

患儿在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治疗期间,医院严格按照传染病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诊疗常规,对患儿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疗。期间,因患儿病情进展迅速,院方多次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及治疗情况,患者家属表示理解。患儿在入院后第4天(12月6日),病情危重,医生再次向家长交待病情,家长表示理解。当日,家长及家属共约10人,先后2次提出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医院经多次劝阻无效后,于当晚20时在家长签署自动出院声明书后,医院同意患方办理出院手续;23时患方带患儿周鸿都出院。医院随即将患儿出院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此事件,卫生部门认为:

一、医院对患儿在院期间的救治是积极有效的。

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医院在患儿的诊疗过程中有违反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诊疗常规的情况,医院一直采取积极措施对患儿进行救治。从患儿家属在医院多次的谈话记录、患儿父亲亲笔签署的“自动出院声明书”及医院监控录像可显示,患儿家长是了解患儿的情况并主动提出出院要求的。根据医院医生病程记录、监护记录及出院记录等资料,患儿出院前仍在重症监护室进行积极的治疗,出院前是有生命体征的活婴。

二、医院依法依规为患方办理出院手续。

(一)病人家长主动要求出院时,经医院反复解释病情并劝阻无效后,医院按常规程序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同意其自动出院。在此过程中,院方已尽到了告知的责任,并努力进行了挽留,虽然当时患儿病情危重,但出于尊重患者家人的知情选择权,最终医院同意患儿自动出院。

(二)2009年7月,国家卫生部针对甲型H1N1流感向社区扩散的情况,为进一步有效开展相关防治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卫生部2009年第9号公告,将甲型H1N1流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除了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外,其他传染病不能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医院不能通过强制手段阻止患儿主动出院。

(三)患儿出院前,其父亲亲笔签署自动出院声明书,而且其父亲已清楚了解,患儿的病情不应出院,并知道如果出院后患儿可能出现的情况,但仍坚持带患儿出院,并声明出院后患儿出现的任何变化与医院无关。

(四)患儿出院后,医院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了相关情况。

三、医院应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

患儿在出院时是具有生命体征的活婴,医院在患儿的诊治上是积极的,诊疗过程符合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尽到了救治责任,在患儿主动出院的处理上也尽到告知和劝阻的责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符合诊疗和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工作没有缺陷。医院在事件处理中应该可以做的更好,做更细致的家属沟通工作,尽更大的努力来挽留患儿,不应拘泥相关的规定,要体现更多的人性关怀,不放弃任何一丝挽救患儿生命的机会。

四、加强科普知识宣传。今后应在社会上加强宣传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和对待死者尸体,一方面这是对逝者的尊重,另一方面也符合公共卫生的要求,保障公众权益。

同时,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获悉,2009年12月9日上午,有群众报警称在白云区太和镇北二环石湖出口北往南方向桥底的水沟内发现一具小孩尸体。接报后,白云区公安分局迅速出警处置,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并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孩周鸿都(3岁,广西贵港市人)的尸体进行解剖、病理检验等鉴定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综合分析,目前尚未发现有关人员在此事件中有涉嫌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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