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因为爱才下手的……别,我还留念这美好人生!
2009年2月9日,武汉籍女子胡菁忽然昏迷在深圳龙岗的自家别墅里,在被送往医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7天后的2009年2月16日,丈夫文裕章强行拔去胡菁的氧气管,致其身亡。“因为爱,所以我帮她实施安乐死!”这是文裕章反复向外界解释的理由。
2010年12月9日,深圳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死者家属认为判决太轻,而文裕章家属则表示这是逝者希望看到的结果。就在双方为一审判决争议不休的同时,安乐死立法也成为深圳市民、法律工作者和医护人员热议的话题。
“被安乐死”
法学教授认为量刑欠妥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安乐死立法问题已多次讨论,但至今毫无动静,因为牵涉问题太多太复杂了。”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说,事实上,在中国乃至全世界,安乐死是否合法至今仍然备受争议。
“正是因为安乐死本身就游走于道德与法理的边缘,所以关于安乐死的话题一直持续,却一直没有定论。尤其在中国,亲情、文化、伦理、道德与法律相互冲突——是看着亲人在痛苦中延续生命,还是随他意愿用外力助其结束生命?”高波认为,事实上,安乐死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它所涵盖的法理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同样显得十分棘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在谈到“拔管杀妻案”时表示,本案定罪没有问题,但在量刑判处缓刑上则有欠妥当,一审法院判处缓刑过多考虑了家庭的因素而非被告人的因素是不合理的,判处缓刑“有欠妥当”。
洪道德还认为,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现在只有国外一些国家有安乐死的立法,如果我们也要制定出安乐死的相关立法,安乐死至少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由病人本人在清醒的时候提出;第二,必须由医院证明这是不治之症;第三,病人因为疾病遭受到了极大的痛苦;第四,完全没有救治的可能。就目前而言,即使这些条件都具备,如果国家法律不允许进行安乐死,那么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从定罪上讲没有问题。
自选安乐死
亲属感情面子上都不愿
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位市民和网友,大家多数支持国家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少数持反对意见的人则担心,这会被少数不法分子所利用。
市民张先生表示,他支持安乐死,如果一个人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给他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家人或社会为他付出再多都只能换取他短暂生命的延续,他家人仅为所谓的社会舆论压力或无法接受的情感等因素,而打乱了所有生活的节奏、背上沉重的债务的时候,那么他短暂生命的延续已成为社会的遗害,就失去了生命的价值,在其本人或家人的申请下应予以支持。
长期从事临终关怀的深圳市义工联理事长高正荣表示,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和立法,可能出现新的医疗纠纷和许多意想不到的事。他认为,应该允许公民在法律严格界定的条件下有权选择“安乐死”,然后再在操作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并运用高科技开发临终关怀服务产业,使人类创造的法律和高科技手段能够有效地服务于人自生至死的全过程。
少数反对安乐死立法的市民认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安乐死立法尚不具备条件。国家太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同一问题的判断很难统一。安乐死涉及到剥夺人的生命权,分寸把握很难,如果操之过急,可能造成家庭伦理的混乱。除了可能造成的钻法律空子的事发生,主要是作为病人的亲属,从感情上和面子上都不愿病人非自然死亡。
实施安乐死
医生最忧“被刽子手”
北大医院门诊部主任王光明表示,作为医务工作者,他对安乐死立法也有一些担忧。“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如果实施安乐死,在末期病人还有呼吸心跳的情况下,医生拔了呼吸管,虽是法律允许,但客观上是剥夺了病人的生命,那医生岂不成了刽子手?”王光明认为,这可能是从道德层面上,医务人员最难过的一道坎。“如果实施安乐死,请问,哪位医生愿意担当‘刽子手’呢?”
王光明表示,现在中国的医患关系紧张可能是全球之冠,安乐死可能会给医院新增很多意想不到的官司。
王光明最担忧的还是可能导致医疗技术的停滞。“医学就是以创造奇迹为前进动力的,正是因为有好多绝症患者,在医生的不懈努力下,创造了生命奇迹,医学技术也会因此而取得进步,实行安乐死了,那么很多经过努力可能创造医疗奇迹的机会就被放弃了,这完全可能导致医疗技术的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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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她才拔管,全是假话”
“因为爱,所以我帮她实施安乐死!”据《羊城晚报》去年3月7日报道,文裕章就曾表露了自己这一观点。
对文裕章说法,远在武汉的胡菁的姐姐胡蓓则嗤之以鼻。“我妹妹生前在香港买了保险,他拔掉吸管,并非是想让她有尊重地死去,是想早点拿到保险金。”胡蓓说,妹妹2月9日出事后,是她母亲先到了深圳看护,2月13日,母亲从深圳打电话告诉她,说文家兄弟谈话中流露出想放弃治疗的意思,还说文裕章的父亲以前因为喝酒跌倒病危,文家人只坚持了三天就放弃了,然后就为领取父亲保险金的事打官司,他们对亲生父亲都这样,对媳妇更不会当回事。“正因为有这个担心,我当天就赶过来了,天天在医院里盯着,但还是发生了他拔管子的事。”
胡蓓说,如果他能至少坚持一个月,再来跟她家里人商量,她们娘家都会理解和同意,但才7天就抢着拔管子,显得太迫不及待和丧心病狂了。她还称文裕章有第三者,她们家会在二审时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说什么爱她才为她实施安乐死,全是假话!”
众论
一旦安乐死变得合法,怎么防止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事故等问题?实施过程中如何能做到合法,并保证有多重相互监督制约?为此,安乐死需要一整套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以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执法的现状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并不成熟,或许在满足一小部分人希望实施安乐死的意愿之外,会有更多的人拿着法律,行杀人之实。
——一位深圳退休资深法官表示这样的担心
正因为有妹妹的惨痛教训,我不支持国家目前就安乐死进行立法,因为这完全可能成为文裕章这类人“谋财害命”的借口。
——“拔管杀妻案”死者胡菁的姐姐胡蓓表示
我认为立法是不存在障碍的,只是要有详尽的操作办法就不怕滥用法律条文,我们国家应该尽早立法支持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还能缓解医患矛盾,杜绝某些医疗机构满天要价、乱斩患者的恶疾。
——市民张先生
在我亲身经历的多起临终关怀案例中,确有不少临终病人向我倾诉对家人的愧疚,认为既然得了不治之症,再治下去不仅拖垮了家里的经济,也让自己活得没有尊严,因此很想“体面的结束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应着手研究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和立法,但一定要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长期从事临终关怀的深圳市义工联理事长高正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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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安乐死初审过关
台湾一位老伯,为了解除身患重症老伴儿的痛苦,帮助其实施安乐死,却涉嫌违法。而以后,台湾可能不会再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台湾的安乐死条例已经在立法部门初审过关。
1月3日,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初审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草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署《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
何为“安乐死”
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上世纪50年代,一些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自然死亡法》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案。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被推倒。而今天确立安乐死法律地位的,只有荷兰、比利时等少数西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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