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文件。这是总结实行了8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的一部法规性文件,本规定丰富了医院药事管理的内涵,对临床用药监管、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患者用药权益,提升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将对医院药学的转型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医院药学发展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药事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下的又一个新的起点,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医院药事管理事业走上了新的里程,新的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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