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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ruozhichan
发表于: 2012-5-5 14:03:31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7月,房某某在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思茅区龙潭乡四家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施工建房,龙潭乡政府、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劝其停止违法建设。同时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通知书》,但房某某置之不理,继续进行违法建设,后又向其作出《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房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对其依法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因其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思茅分局申请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告房某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做思想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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