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HMP医乐网 首页 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查看内容

常用几种抗生素的临床合理应用

2012-4-23 10: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2| 评论: 0

放大 缩小
简介:为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合理,医、药、护各个环节都很重要。药物是通过药剂或护理人员交给或用于病人。特别是护理人员,还是一些药物(如注射剂、灌肠液等)的执行者和监护者,并且他们还要对病人用药进行指导和咨...

为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合理,医、药、护各个环节都很重要。药物是通过药剂或护理人员交给或用于病人。特别是护理人员,还是一些药物(如注射剂、灌肠液等)的执行者和监护者,并且他们还要对病人用药进行指导和咨询,协助纠正一些可能存在的不合理用药。

抗菌药是临床上常用的药物。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减效、失效,造成延误治疗、药物浪费和毒副作用,甚至死亡。为此2004年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护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指导原则》,提高药学素质。在执行医嘱,摆药、发药、用药过程中如发现配伍禁忌,应及时反馈。掌握抗生素在特殊病人(肝功减退、肾功减退、老年人、婴幼儿、孕妇、哺乳妇)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协助弥补疏忽处。熟练掌握溶解、稀释各种抗生素针剂的溶媒;各种抗生素间以及抗生素与其他药物间的配伍禁忌。现在条件好的医院已建立配液中心进行把关,但基层医院仍需护理人员配制、把关。在给病人用药过程中,要耐心倾听病人主诉,注意观察病人体征。发现毒副作用及时反馈处理,必要时要果断就地抢救。

现将常用几种抗生素在临床应用中,护理人员应注意的主要事项归纳如下,供参考。

1 青霉素类

1.1 青霉素类除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等可口服外,其余皆注射给药。青霉素在干燥状态相对稳定,一经溶解就迅速分解。所以宜在临用前溶解,溶解后如遇特殊情况没有立即使用,应置冰箱中,当天用完。切忌护理人员上一班为下一班先溶解好。

1.2 肌注。用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注射液溶解,使成~40万·mL-1。为了减少疼痛,过去曾用2%苯甲醇注射液溶解,现在认为苯甲醇可使效价降低,并形成局部硬结、纤维变性及瘢痕组织形成等严重后果,故现在已不用。可用~0.25%利多卡因注射液溶解。

1.3 静滴。宜加到0.9%氯化钠注射液或复方氯化钠注射液中。不能加到5%~10%葡萄糖注射液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过去曾这样加过),因为它们的pH为3.2~5.5,而青霉素在pH6~7时稳定,并且葡萄糖能催化青霉素水解。忌盐病人。可先用少量0.9%氯化钠注射液溶解后,经三通管与葡萄糖注射液同时滴入。青霉素不能静脉推注,也不用于鞘内注射。青霉素类要在短时间内有较高的血药浓度时,对其杀菌作用有利。所以静滴时,宜将一次剂量的药物溶解在不多于100mL输液中,于0.5~1h内滴完(过去有人主张溶解在较大量输液中缓慢滴入是不妥的)。

1.4 青霉素类有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其中以过敏性休克最为严重。各种青霉素之间有交叉过敏反应。所以用药前要询问过敏史,并须先做皮试。在配制皮试液、皮试和注射青霉素时,要使用专用的注射器,千万不能污染其它药液。成人在7d内未用过青霉素,小儿在3d内未用过者均应皮试。用药过程中药物批号、剂型有更改时,要重试。高敏病人甚至在皮试时就可能发生过敏性休克。所以在皮试和注射过程中,一定要备好急救药械,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立即给病人注射肾上腺素,并给予吸氧、应用升压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皮试阴性者,在用药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过敏性反应,所以注射后要留病人观察20min才离开。近年来,有迟发型过敏反应的报道,所以对注射青霉素的病人都要注意观察。

青霉素类可透过胎盘进入乳汁,因此可能在母婴间引起过敏反应。所以母婴一方用过青霉素时,对两者都要注意观察。

1.5 青霉素类和氨基糖苷类不能混在同一注射器或同一输液中使用,因两者相互作用,效阶降低。不能与酸性(除苯唑西林等耐酸青霉素外)、碱性(如碳酸氢钠、氨茶碱等)药液配伍因酸、碱会加快青霉素类的分解。不能与四环素类、氯霉素同时使用。

2 头孢菌素类

2.1 头孢菌素类有口服、肌注、静注、静滴的。头孢氨苄宜饭前口服。头孢菌素类最适pH为4.0~8.0。肌注大多用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注射液溶解,亦可用0.5%~1%利多卡因注射液溶解。但加有利多卡因的不能供静脉用。

静注、静滴多用5%~10%葡萄糖注射液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亦可用0.9%氯化钠注射液溶解、稀释。

2.2 应用头孢菌素类注意以下问题。用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头孢菌素类溶解后要立即使用,以不超过6h为宜,如遇特殊情况,暂不用,应置冰箱内,限24h内用完;宜溶解在50~100mL输液中,0.5~1h内滴完;不能在同一容器内混合酸性或碱性药物如维生素C和碳酸氢钠等,因可析出沉淀或混浊;不能与氨基糖苷类在同一容器或注射器内混合,以免效价损失;不能与含钙、镁等金属离子的药物如硫酸镁、氯化钙注射液等合用,能生成钙盐和镁盐沉淀;口服头孢菌素类不宜与含中草药的口服制剂一起服用,因中草药中含有鞣质及某些苷元等能与头孢菌素类结合,产生沉淀;也不宜与四环素类、氯霉素同用。婴幼儿不能肌注头孢噻肟钠。有些头孢菌素类如头孢哌酮钠等,会发生醉酒状反应。所以在用药期间及停药3日内禁止饮酒和使用含乙醇的药物。

2.3 头孢菌素类尤其是第三代和第四代,由于抗菌谱广,可发生菌群失调,造成二重感染,如伪膜性肠炎、念珠菌感染等。

所以在护理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如发现有白色念珠菌口腔炎、腹泻等症状时要报告医生。

3 氨基糖苷类

3.1 氨基糖苷类以口服、肌注、静滴给药。注射给药时,如为粉剂,临用前加注射用水适量使溶解后肌注,或加到输液(0.9%氯化钠或5%~10%葡萄糖注射液)中,缓缓滴入,约1h滴完。

3.2 氨基糖苷类有耳毒性,孕妇注射本类药物可致新生儿听力受损,应禁用。哺乳期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婴幼儿氨基糖苷类半衰期延长,并且他们对毒副作用不会表示易被忽视,造成耳聋。因此,婴幼儿应用氨基糖苷类尤须注意观察。老年人氨基糖苷类半衰期也比青年人延长,故应减量。

3.3 氨基糖苷类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能引起心肌抑制,呼吸衰竭,突然死亡的危险。所以本类药物不能静推,也不能与具有肌肉松弛的药物如醚、肌松剂、硫酸镁、安定等联用。手术时及手术后用氨基糖苷类要极小心。如果发生神经肌肉阻滞应用新斯的明(肌注)和钙剂(静注)抢救。

3.4 庆大霉素与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不能混合注射。不能同时联用两种氨基糖苷类,也不能与头孢菌素类、右旋糖酐、高效利尿药(如呋塞米等)联用,否则肾毒性显着增强。不能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混在同一注射器或同一输液中使用,以免效阶降低。

4 四环素类

4.1 四环素类多以口服给药(空腹服)。四环素也可静滴给药,用0.9%氯化钠或5%~10%葡萄糖注射液溶解,使成0.5g/500mL,缓缓滴入。

4.2 四环素类能影响齿和骨发育,且本类药物易透过胎盘和乳汁。因此,孕妇、哺乳妇和8岁以下儿童禁用。

4.3 四环素类能使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如念珠菌感染、伪膜性肠炎等〔5〕。所以护理时要注意观察,发现症状,及时报告。

4.4 四环素类避免与抗酸药以及含钙、铁、镁、铝、铋、锌等金属离子的药物同服。因为金属离子能与四环素类络合而影响其吸收。牛奶中含钙、铁等金属离子,所以服四环素类期间不喝牛奶。不宜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同时使用。

4.5 四环素类会干扰甾体避孕药的肝肠循环,使避孕失败。

所以要告诉病人,用四环素类期间改用其他避孕方法。

5 氯霉素

5.1 氯霉素类多采用口服、静滴给药。静滴、以0.9%氯化钠或5%~10%葡萄糖注射液稀释,一般每1g氯霉素需用500mL输液。肌注。常引起较剧烈的疼痛,还可致坐骨神经麻痹而造成下肢瘫痪,故已少用。氯霉素注射液(含乙醇、甘油或丙二醇等溶媒),宜用干燥注射器抽取,边稀释边振荡,防止析出结晶。

5.2 氯霉素对造血系统毒性较大,所以疗程不应超过3d(伤寒、副伤寒除外),并注意检查血象。

5.3 早产儿和新生儿应用氯霉素可引起循环衰竭(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孕妇避免使用;哺乳妇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不能与青霉素类或头孢菌素类同时使用。

5.4 精神病人用氯霉素可引起严重失眠、幻视、幻觉、猜疑、狂躁、忧郁等精神症状〔6〕,有发生自杀的报道,故禁用。

6 大环内酯类

6.1 大环内酯类主要以口服给药。乳糖酸红霉素可注射给药,但由于局部刺激性过大,故不宜用于肌注。静滴可引起静脉炎,故静滴液浓度不宜超过0.1%~0.5%,滴入速度不宜过快。不能直接与含氯化钠注射液混合,否则立即产生沉淀,应先用5~10mL注射用水溶解后,再加到0.9%氯化钠或5%葡萄糖注射液中静滴。阿齐霉素用于静滴时与上述情况相拟。

6.2 红霉素在胃酸中被破坏,所以必须与碳酸氢钠同服;红霉素肠溶衣片不必同服碳酸氢钠,如果小儿服不到一片时,由于肠溶衣被破坏,还是要同服碳酸氢钠。红霉素不宜与氨茶碱联用,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产生不良反应。在口服避孕药期间不宜再服大环内酯类药。

6.3 食物对红霉素的吸收影响较大,故要饭前服。但食物对酯化红霉素(如无味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等)影响不大,甚至油脂性食物可促进其吸收,故饭前或饭后服均可。

6.4 酯化红霉素有一定肝毒性,故只宜短期少量应用(不超过14d),用药期间要检查肝功。酯化红霉素能透过胎盘和进入乳汁,故孕妇和哺乳妇慎用。来源:爱爱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推荐阅读

版权所有:北京英芙麦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二街2号院8号楼301(天竺综合保税区)

电话:(010)-80489293-6011        邮件:hmp@bjhanmi.com.cn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ICP备07502511号-4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010号

(京)-非经营性-2019-0001        京公网安备110113020019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