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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孕产妇和儿童开药须有专门资质

2011-8-30 09: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44|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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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8月29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

8月29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

  《通知》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孕产妇或儿童药物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严格选用、购进药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医师和药师要做好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情况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严密观察住院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的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及时妥善处理。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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