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卫生部了解到,我国已颁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今后,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卫生部还将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标志供卫生院使用。 管理办法提出,乡镇卫生院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办法提出,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卫生院不能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来源:大河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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