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西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大南郊北侧的电线上悬挂有条幅。经查,该条幅为附近商户为了搞宣传而悬挂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督促及时取下了宣传条幅。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电力设施保护氛电力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备的行为,保护电力设备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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