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案:预付千万利息,是否属于“砍头息”?
2023-1-9 10:33|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198|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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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与温榆河法庭整合力量,在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涉信托贷款纠纷案件。2015年3月20日,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由北京某信托公司 ...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与温榆河法庭整合力量,在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涉信托贷款纠纷案件。2015年3月20日,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由北京某信托公司向重庆某实业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亿人民币的信托贷款,并约定该笔贷款分单元发放。随后,北京某信托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再次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对上述贷款的具体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信托公司提出,在信托贷款到账后,需按照信托贷款金额的0.3%每年先行支付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利息。重庆某实业公司分次向北京某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于2018年3月结清了全部贷款本息。然而,重庆某实业公司认为,其使用信托贷款的时间不到二年,北京某信托公司预先收取的1800万元属于“砍头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信托公司返还重庆某实业公司收取的利息1300余万元。所谓砍头息,指的是高利贷或相关贷款机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原告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对于这样的说法,被告并不认可。被告方认为,之所以签订提前支付利息的补充协议,是约定双方经合理磋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对于1800万元款项的支付以及履行情况本身是明知并认可的,故不存在收取“砍头息”的情况。庭审中,合议庭围绕重庆某实业公司预先支付的1800万元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重庆某实业公司向北京某信托公司多支付的1300余万元是否应当返还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据了解,朝阳法院走进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开展巡回审判,通过选取典型信托贷款案件,在园区内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也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生动的普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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