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法治发端于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八八公约”)通过之前,其刑事法律规范经历从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的过程并初步定型,行政法律规范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主,重视进出口环节,加强对麻黄素管制。1999年至2013年间,我国通过专项行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重点整治,建立多部门、跨区域协作的机制,建设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参与国际统一行动履行国际义务。以禁毒法、刑法为基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核心,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同时也形成了“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物品”并用的概念体系。2014年之后,我国不断修改立法,新增罪名、增列种类、创设新制度,以“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为核心,建立打击制毒专案工作机制,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弥补相关工作漏洞。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最初是从打击走私出口开始的。1988年10月,由原卫生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通知》用“特殊化学品”来指称“制备‘海洛因’等毒品的重要原料”。《通知》早于“八八公约”,不但是中国积极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而且是中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法治的发端。 1997年1月,原外经贸部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首次确立“易制毒化学品”这个重要概念,用来概括“八八公约”中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经常或容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的物质。1999年12月,原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为“可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冰毒等毒品的原料和化学配剂”,这一定义后被2005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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