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后,贺某头部着地。待刘某发现撞人后想立即刹车,却为时已晚。三天后,贺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的规定驾驶电动车应该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而犯罪嫌疑人刘某当天的时速,已经超过了23公里每小时,属于超速驾驶。因此,被害人贺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超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发后,刘某感到很后悔,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才酿成大祸。由于刘某家庭困难,通过双方协商,刘某愿意分期赔偿给贺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最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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