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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员工推荐理财导致120万元损失,法院判决银行承担50%责任 ...

2022-11-25 08:37|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14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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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为了增加收入,不少人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但是一不小心容易掉入“飞单”陷阱年,这不仅仅会造成投资人的资金损失,也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誉。什么是理财飞单呢?来看报道。北京的张女士72岁了,经常在北京某家银 ...

为了增加收入,不少人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但是一不小心容易掉入“飞单”陷阱年,这不仅仅会造成投资人的资金损失,也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誉。什么是理财飞单呢?来看报道。

北京的张女士72岁了,经常在北京某家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郭某是专职对接张女士的银行基金经理。2013年1月,郭某向张女士推荐了一款新的理财产品。“稳赚不赔、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这两个条件太诱人了。在郭某的推荐下,张女士投了120万元购买这款理财产品,签订了一份《入伙协议》。

收益日期到了,可钱却没有到账。张女士多次联系郭某,追要资金,郭某的回答是:耐心等待。可最终,张女士等到的消息却是:投资项目“暴雷”了。直到此时,张女士才知道,自己投资的并非银行自主发行或受委托销售的金融产品,而是一家基金公司的产品。张女士遭遇了理财“飞单”。理财“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基金公司倒闭了,120万元投资款谁来赔?张女士认为,郭某以银行员工的身份,诱骗自己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郭某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自己的经济损失应该由银行赔偿。张女士将这家银行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银行应承担其员工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张女士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张女士及银行各承担投资损失50%的责任。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我国《民法典》1191条对职务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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