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判决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1000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 11月10日,由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影视作品的侵犯著作权案在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经查,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在网页上刊登广告营利为目的,搭建了“XXX影院”网站,并通过网站的相关功能采集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代码,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收集来的影视资源通过“XXX影院”网站供社会公众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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