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李先生到底是不是在酒店摔伤的?酒店该不该承担责任?在法庭上,李先生和酒店吵得不可开交,各执一词。酒店坚称,李先生可能根本就不是在酒店摔伤的,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说,他是2022年2月4日下午入住酒店的,第二天一早7点多摔伤了。摔伤后先就医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没有立即通知酒店就说他不是在酒店入住期间摔伤的。 庭审中,就李先生摔伤的时间、地点等细节,主审法官进行了详细询问。酒店没有提供塑料防滑拖鞋、地面没做防滑处理是他摔伤的主要原因,这些是酒店的过错。庭上,酒店向法庭提供了房间照片,证明酒店提供了防滑塑料拖鞋,但李先生不认可酒店出具的这张照片。李先生认可酒店洗手间内贴有防滑警示标志,但警示标志不醒目。李先生认为,一个防滑标示,不能遮盖酒店防滑地垫小,没有提供防滑拖鞋的过错。 经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商场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先生虽然在摔倒后未第一时间通知酒店,直接前往医院就诊,但根据当事人陈述、李先生摔倒的时间、急诊诊断证明等证据,与李先生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摔倒这一事实具有一致性,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涉案酒店虽属于经济型酒店,按照北京市《经济型酒店设施与服务规范》,酒店应提供有效的防滑设施。酒店提供房间内照片主张其配备防滑拖鞋、防滑地垫以及防滑标识,但该照片拍摄于近期,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入住时,房间内配备了防滑拖鞋。酒店虽贴有警示标识、提供了淋浴防滑地垫等防滑设施,但其提供的无纺布软底拖鞋不适宜在有水渍的地砖上穿着,且防滑标识不够明显,据此,法院认定李先生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防滑设施不到位,酒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先生滑倒摔伤所遭受的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注意到地面有水渍,必然增加滑倒的可能性,应对自身滑倒摔伤负一定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平谷法院认定酒店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酒店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2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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