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容某、韦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2021年4月,被告人容某从朋友“小江”处以2.8万元的价格购得2000颗毒品麻古,并告知被告人韦某其有毒品,让韦某帮忙贩卖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韦某联系容某告知已经找到吉林的买家,让容某打包好麻古并购买润滑油、避孕套等物品,方便其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毒品麻古带至吉林市。同时双方约定,麻古出售后,才给付毒资11月1日当晚,被告人韦某联系朋友覃某驾车找容某拿到毒品麻古,并放至覃某的租房内。 11月2日下午,韦某携带毒品在寻车前往吉林市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搜查,从被告人韦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麻古935颗,净重92.32克,从覃某的房间内查获一大包毒品麻古1000颗,净重97.95克,一小包毒品麻古21颗,净重2.14克。 经取样送检,上述查获的毒品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从韦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58%,从覃某房间内查获的一大包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11%。 被告人容某、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韦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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