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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上头电子烟”并向未成年人贩卖!16人获刑!

2022-7-6 10:33|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45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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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绵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得到案情报告后,立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彭某、戴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民警发现,彭某、戴某手上的“上头电子烟”均是从成都一冯姓男子处购得。警方立即顺线侦查,获知冯某从 ...
绵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得到案情报告后,立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彭某、戴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民警发现,彭某、戴某手上的“上头电子烟”均是从成都一冯姓男子处购得。警方立即顺线侦查,获知冯某从江苏男子夏某处购买合成大麻素,加工制作成为含毒烟油后,将其注入电子烟杆内,便成为了“上头电子烟”,然后分销给彭某、戴某等人贩卖。

随着专案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张贩卖、吸食新型毒品团伙网络逐渐浮出了水面,夏某为团伙上家,冯某、李某、韩某等人为加工“上头电子烟”的“批发商”,彭某、戴某等人为“分销商”,最底层的吸食者则分布较广。整个生产、运输、贩卖、吸食链条十分完整,涉及四川、河南、湖北、浙江、广东、新疆等国内多地。

2022年2月18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3月18日补充起诉,5月5日追加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冯某、李某等16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合成大麻素,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夏某、冯某、李某等10人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苟某、戴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李某等4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共同出资购买合成大麻素原料,加工制造成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4人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共同出资购买合成大麻素原料加工制造成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


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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