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朔州“12·22”假记者敲诈勒索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师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师某在北京注册了“北京华夏恒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了“华夏法学研究中心”,以这两家公司为依托,搭建了“法制与监察”“法制与反腐”“法制观天下”“法制与监察杂志社”“华夏恒安传媒网”等多家带有“法制”“监察”“反腐”等字眼的网站,并陆续在几家有较大影响的自媒体客户端注册多个社交媒体账号,成立“法制与监察杂志社”。师某自任“法制与监察杂志社”社长,对外自称《法制与监察》杂志是华夏法学研究中心主管主办、中央政法委宣教中心协办的中国法学类期刊。 此后,师某伙同团伙成员持有伪造的新闻工作证,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征订报刊为由,在全国各地网罗、搜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负面信息,以上网报道负面新闻为要挟,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先后作案70多起,涉及19个省份的上百家单位企业,非法获利220余万元。 2021年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宣布将其列为2021年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并与相关部门一起将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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