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沈先生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做产品部副总裁,任期三年。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注明:沈先生每月税前工资为5万元,及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沈先生说,在职期间他5万元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2700多元的人民币,和4万余元的泰达币。泰达币又称USDT,是一种虚拟货币。2020年6月,沈先生向科技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没有同意。沈先生说,自己一直上班到10月17日,公司拖欠着他的工资、奖金和加班费共计50多万元。2020年11月,科技公司倒闭了,进行了注销登记。沈先生将科技公司股东胡先生和邓先生告上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要拖欠的工资、奖金和加班费。 庭审中,沈先生要求公司以人民币支付全部欠款,他不要泰达币。沈先生认为,泰达币不是国家法定货币,无法在国内市场流通。况且,公司在《录用通知书》上明确注明了“税前工资,人民币伍万元”,而不是泰达币。被告科技公司股东胡先生辩称,沈先生在职期间,对以泰达币发放工资并无异议,公司还应按照惯例,以泰达币偿还拖欠的工资。主审法官李文丹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网信办、人民银行等十大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就14薪是否包含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度奖金展开举证质证。科技公司股东胡先生认为,沈先生在职期间频繁迟到早退,且业绩表现不佳,考核结果为C,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奖金。经审理,朝阳法院对沈先生要求发放2020年10月份工资的诉求予以支持,驳回了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股东胡先生和邓先生应共同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资、奖金共计2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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