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大庆市红岗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庭审理,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大庆市首例以“自洗钱”定罪的毒品案件。 2021年8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公安分局将贩卖毒品嫌疑人宋某某抓获。经查,2021年5月以来,宋某某多次从外地购入毒品冰毒,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肇东市及大庆市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55.76克。同时发现该人涉嫌“自洗钱”。经红岗公安分局与红岗区检察院沟通,红岗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人员提前介入该案侦办。经进一步工作,查明2021年6月18日,宋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于某某,前往黑龙江省安达市向其下线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5克。宋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掩盖毒品交易痕迹,使用其雇佣出租车司机于某某的移动支付账号,收取张某某毒资人民币4800元。交易完成后,出租车司机于某某通过移动支付工具转给宋某某人民币4800元。 红岗区检察院立即将该案相关情况汇报到大庆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对该洗钱线索同时介入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第一时间固定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由红岗区法院对宋某某洗钱案监督立案 2021年9月21日,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移送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依法告知宋某某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宋某某对贩卖毒品行为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洗钱,宋某某认为毒资是让他人代收然后转回自己微信中,自己并非洗钱行为实施者。 检察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界定对宋某某进行了说明,在了解法律规定及面对确凿的证据后,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红岗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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