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展示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工作成果,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新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汇总整理了一批涉出版物市场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某书城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伊犁州) 2021年1月8日,伊犁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报电话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图书城销售的《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涉嫌盗版。经调查,该图书城从乌鲁木齐市图书批发市场某书店购进6本《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已销售5本。经对样本鉴定,确认为盗版图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1本、没收违法所得104.65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此案件线索,2021年10月11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乌鲁木齐市图书批发市场某书店给予没收出版物《维克多·新高中英语词汇》4本,没收违法所得173.4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书店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案(巴州) 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库尔勒市金三角商贸城依法检查时,发现某书店涉嫌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米小圈》系列图书45本。根据相关出版社提供的证明函及正版图书版权页,执法人员现场比对核实,确认店内销售的图书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米小圈》系列图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米小圈》系列图书45本、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广告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务广告部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未装订的出版物复制品《优干线·语文七年级·上》。经调查,当事人接受他人的委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出版物共计220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优干线·语文七年级·上》习题集,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乌鲁木齐市) 通过前期网络巡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发现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旗下微信公众号平台销售《环球国家地理绘本》等出版物。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出版物的存放点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了大量散放的以及打成邮寄包裹的出版物。经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981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五、新疆某文化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乌鲁木齐市) 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某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货架上发现《英语·一年级·上册》等中小学教科书共计19种115册,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资质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发行《英语·一年级·上册》等中小学教科书,且其中3种19册为盗版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英语·一年级·上册》等出版物共计19种115册,没收违法所得538.92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书店超出经营范围批发图书案(喀什地区) 2021年1月4日,喀什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与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喀什市某图书音像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批发行为。经查看该公司的进销系统发现,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一年内图书批发总数量281392册。但该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不具有批发业务资质。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文具用品批发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吐鲁番市) 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对吐鲁番市高昌区某文具用品批发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司马彦字帖》《数字描红》等6类出版物512本,当事人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司马彦字帖》等出版物512本,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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