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认定标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认定标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如发现有人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应及时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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