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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贩卖的“上头电子烟”不是毒品,而是“三无产品”……判了! ...

2022-4-22 08:48|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34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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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它披着电子烟的外衣实际却是侵蚀生命的毒品一名少年为谋利铤而走险在他人指使下贩卖“上头电子烟”4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今年17岁的小江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整日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 ...
披着电子烟的外衣
实际却是侵蚀生命的毒品
一名少年为谋利铤而走险
在他人指使下
贩卖“上头电子烟”
4月20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进行宣判今年17岁的小江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整日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并结交了一些吸毒人员。2021年9月,小江在某酒吧玩的时候,第一次接触到“上头电子烟”。体验之后,小江对其产生了兴趣,后来得知这种“上头电子烟”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毒品,但是小江并没有因此而止步。

2021年9月4日,他看到朋友冯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售“上头电子烟”,觉得这是一个挣钱的路子,便在冯某的指使下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分7次送到一些吸毒人员手中。

2021年9月6日,就在小江准备继续贩卖“上头电子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上头电子烟”中的成分,属于国家列管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刑事诉讼过程中,小江起初辩解他没有犯法,只不过所送的电子烟是“三无产品”而已,并非什么毒品。经其辩护律师释法后,小江再也无法隐瞒,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4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受他人指使,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江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主审法官表示,“上头电子烟”是指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类违禁成分的电子烟,吸食易上瘾,且会出现头晕、精神恍惚等症状,过量吸食还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情况。2021年7月1日,我国就已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按毒品管制。这就意味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此案系大庆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销售“上头电子烟”属于贩毒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卖还是买,都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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