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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3-30 17:55|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27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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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22年1月5日,家住广西防城港市的覃某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陌生好友,对方称可以轻松赚钱。这个人告诉覃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其刷流水,达到一定额度就能获得相应的“佣金”,不费时间不费力气,轻轻松松赚 ...

2022年1月5日,家住广西防城港市的覃某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陌生好友,对方称可以轻松赚钱。


这个人告诉覃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其刷流水,达到一定额度就能获得相应的“佣金”,不费时间不费力气,轻轻松松赚大钱。


覃某非常高兴,虽然明知道对方肯定是拿自己的卡去做坏事了,但在“高额佣金”的诱惑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此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支付账号密码交给对方,由对方进行操作。


事后,她获得1500元“佣金”。没几天,网安部门接到线索举报后,迅速将其抓获,覃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1月3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经查,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仍与上家合作,利用上家提供的GOIP设备与SIM手机卡,以每天收取约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分工负责安装运行维护GOIP设备。


他们将设备接入互联网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手机信号源,其上家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人群拨打电话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规避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侦查打击。


事后,梁某瑜、何某辉各得7500元,陈某昌得5000元。


被告人梁某瑜、陈某昌、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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