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指使他人运送毒品并接收毒资,不仅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还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月17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洗钱一案。2021年4月1日上午十点左右,北京西站,一名刚刚走下火车的男子被警方抓获。在男子随身携带的背包里内,民警发现了多包可疑物品。 被警方男子姓陶。民警从陶某身上查获了四包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193.92克。陶某专门从武汉乘火车带毒来北京,是为购毒人运送毒品。据陶某交代,他只负责运送毒品,真正贩卖毒品的卖家则是谷某。2021年6月,陶某、谷某均双双到案。检察机关查明,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间,谷某收取侯某十七万元,帮其购买毒品,并指使陶某运送毒品。为掩饰、隐瞒17万元毒资,谷某要求陶某提供名下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取现后,再把钱交给他。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员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也构成洗钱罪。 检察机关将此案向东城法院提起了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月17日,该案在东城法院进行了线上宣判。 被告人陶某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据了解,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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