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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数万!这样停车,车主、物业被判担责!

2022-3-2 17:23| 发布者: 顺义网警| 查看: 9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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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2019年5月2日,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区业主吴某,驾驶其自有的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小区车行道上超速行驶,与横穿道路的唐某(时年7周岁)相撞,致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的道路系消防车通道,并未划定车位。小区 ...

2019年5月2日,重庆市潼南区某小区业主吴某,驾驶其自有的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小区车行道上超速行驶,与横穿道路的唐某(时年7周岁)相撞,致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事故的道路系消防车通道,并未划定车位。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田某、罗某及李某所有的车辆依次停靠在道路右侧,唐某与同伴玩耍追逐时从停放车辆中间冲出,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吴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0年5月,唐某的父母将吴某、田某、罗某、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肇事方承担65%的赔偿责任违规停车人田某、罗某、李某各自承担7%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车辆在小区内超速行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吴某的行为系造成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田某、罗某及李某在小区消防通道内违规停车,影响到唐某、吴某的视野及临危反应时间,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出现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现象时,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对唐某的看护,对本案事故亦存在相应的过错。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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