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湖北省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处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未经审批擅自运营网络游戏、未采取防沉迷措施,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案,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给予警告、责令删除非法网络出版物、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0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经营的两款游戏涉嫌存在防沉迷违规和无版号违规运营的行政执法督办单。经执法人员远程勘验,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未经审批擅自运营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接到督办单后,执法人员于10月25日赴通山县协调当地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调取到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注册信息和投资人刘某的身份信息。10月26日,执法人员又赴武汉市青山区协调武汉市青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找到投资人刘某。刘某承认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由其投资,经营业务由他人负责。 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未经审批擅自运营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采取防沉迷措施,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调查取证后,2022年1月19日、27日,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通山某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删除两款非法网络出版物,并给予该中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2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给予该中心投资人刘某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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