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整治红包、回扣迎来长效机制 8月12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明确,将持续纠治医疗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医疗行业公平正义,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
2021年,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乱象、打击商业贿赂、严查医商勾结、严禁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等均是检查要点。每年一次的纠风是整治医药领域购销腐败的常态化运动。随后,在今年5月的一次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要求,持续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理特别提到,“要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患者医药负担,确保药品质量,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对药品流通环节回扣、药品进医院“走后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整治”。针对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除为期一年的纠风整治外,更常态的治理机制也开始出台。 02 遏制收受“红包”行为 行动计划针对收受红包的行为,提出了如下的治理举措: (八)细化明确“红包”内容。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均应认定为“红包”,应全部纳入此次专项行动整治范围,并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不断细化完善“红包”范畴、明确处罚红线。 (九)落实纠治“红包”责任。医疗机构要落实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查实的违规人员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罚。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要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医疗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 (十)清除“红包”产生空间。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床位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择期手术的患者,应当通过网络、公众号、院内电子屏等途径向患者充分告知医院诊疗资源分布信息,提供提示服务。通过网络预约、扫码预约、线下预约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排队等待时间。 (十一)完善“红包”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线索的发现力度。提升防范“红包”的硬件设施水平,在院内容易产生“红包”行为的重点场所应当加强监管措施,消除“红包”行为高发场合的监控死角。 03 清除药品回扣乱象
(十二)严防各类形式回扣。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得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十三)严守各项招采纪律。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耗材,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 (十四)严控药品耗材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职责,提高管理能力,承担管理责任。规范医疗运行管理秩序,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药品耗材要细化管理措施,以电子病历为基础,对医疗重点环节开展监控,严格审批程序,分类甄别、及时预警,要充分运用同学科横向比较手段,对医务人员药品耗材使用情况排名靠前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根据行为性质,进行约谈、调岗、核减绩效或暂停执业。 04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三定三有
根据已经落地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医疗机构有权按备案要求查询医药代表信息或要求医药代表出示备案表。
此外,医药代表开展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当获得医疗机构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学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医药代表不能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此外,针对企业主体,行动计划明确,对于经查实存在给付回扣、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机制成员单位,依托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制度,对涉案医药企业依据裁量基准采取相应措施。
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其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经营活动开展调查,税务部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检查。
此前,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涉及医药商业贿赂等7种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在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下,医药企业的推广人员(医药代表和外部代理商)的医药商业贿赂等行为,均和参与各省招采的工业企业直接绑定。
除商业贿赂外,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均会被视为失信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记分,失信严重的药企将面临被拒绝交易,并踢出公共采购市场。
国家卫健委的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还应充分发挥本级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作用,强化“三医联动”,推动各部门对“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努力形成行风整治的强大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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