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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亮点!医师法将迎重磅修改

2021-2-7 09:50| 发布者: 管理员| 查看: 1589| 评论: 0 |来自: 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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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 《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20余年。20余年来,随着 ...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

《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20余年。20余年来,随着环境的改变、法律的完善,特别是新医改以来,诸多政策有了很多新改变,特别是医师执业环境和要求变化很大,因此,及时修订完善医师执业法律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127日,全国人大网公开对包括执业医师法在内的七部法律同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127日开始至225日结束。从《医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执业医师法》对比看,并不仅仅只是名称由《执业医师法》变为《医师法》那么简单,其中的亮点很多,值得医师和将来想成为医师的朋友们关注。笔者通过新旧法对比,归纳为十大亮点:

一、名称少了“执业”两个字,凸显新法的广度与深度

顾名思义,“执业医师法”突出强调的是医师执业行为的规制,而去掉“执业”两个字改为“医师法”,不但强调医师执业行为要规范,而且强调医师合法权益也要科学保护。从新法新增内容和立法宗旨的表述就可以看出新法这一精神。

《医师法》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比现行《执业医师法》增加一章十条。新增一章为“保障措施”,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进一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医师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新法不但将保护人民健康放在立法宗旨的第一句,而且将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与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一并提出,更能体现立法之根本,因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的根本就是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增加医师管理部门,凸显医师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力

《医师法》草案第四条,不但明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全国医师的主管部门,而且新增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进一步彰显医师是社会的医师,其教育、培养、职称、待遇需要各部门共同关心和爱护。

三、将819日中国医师节写进了《医师法》草案

《医师法》草案第五条明确,每年819日为中国医师节,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节日。接着指出,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依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原有“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的基础上,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医务工作者……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显得既有仪式感,又有实际做法。

四、取消中专学历考取资格,设立五年过渡期

《医师法》草案继续坚持“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但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保留了“本科学历试用期满一年”、“专科学历工作满两年”规定,删除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规定。这也就是说,今后,中专毕业生没有资格考取医师资格证,也就不能当医生。

但考虑到目前仍然有一大批中等医学院校继续有在校学生,草案给出了五年“过渡期”。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同时提出,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但现实中仍然有一些仅有中专学历,而年龄偏大的从医者还想取得医师资格当医生,怎么办?草案吸收了《中医药法》有关内容,提出按照《中医药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依法取得有关医师资格。只不过,今后要想再用中专学历考取“临床医学”类的医师资格,恐怕不行了。

五、提出医师执业注册新规定

在医师执业注册方面,草案继续沿用了《执业医师法》“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但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二是“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增加的第一条,实际上就明确规定,医师想去某一家医疗机构执业,首先要看看这家医疗机构是否设置有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同的科室,比如你是妇产科医师,但这家医院没有设置妇产科,你就不能去,同时,你妇产科医师也不能去全科诊所执业,这就好像你持有C照不能驾驶摩托车(EF照)一样。增加的第二条,也给医师增加执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草案第十四条,对于“不予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两条,一条是“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一条是“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注册不满一年的”,由此可见,今后对医师职业道德和遵守医学伦理,以及医师定期考核应该得到医师的更加重视。

六、明确两种情况“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为政策性“多点执业”打开了通道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会诊、突发事件或灾害医疗救援、慈善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以及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在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这一规定,为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政策允许的“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通道。

七、草案多项规定,为医师执业松了绑,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创新

在紧急救治过程中,医师常常因为知情同意签字(如北京朝阳李丽云事件),面对新发疾病,如非典使用大剂量激素、新冠肺炎的救治等,由于缺乏明确治疗措施,医师出于救命治病的需要,在临床上不得不进行实验性治疗,而缺乏法律的支撑,这次《医师法》草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但为医师提供了法律遵循,而且为医师探索创新提供了依据。

草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这里“备案的”三个字就是新增内容。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指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去掉了“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句临床实践中非常难以把握的措辞。

草案规定,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依据的药品用法进行管理,由医师征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临床药物治疗。

八、医师报告义务增加了两条

草案第三十条对医师法定报告义务进行了明确。除了《执业医师法》规定的需要对“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四项报告义务外,增加了两条,一是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二是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九、草案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也可以在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院独立执业

一直以来,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县级医疗机构独立执业。《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这次《医师法》草案,关于这一内容修改为: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村以及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一规定,将更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放宽至县级,非常重要。

同时规定,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规培生和医学生临床实习中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将诸多政策法制化

包括(一)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二)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三)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更优惠的待遇。

(四)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五)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六)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

(七)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从《医师法》草案看,本次修法内容丰富,回应了诸多社会关切。也与多年的反复酝酿有关系。但略显不足的是,在两个方面有待完善。

一是关于执业类别尽管纳入了草案规制,但仍然还是分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现实情况是在乡镇、村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很难只做本专业范围内的事,他们更多做的是“全科”,也就是既要会治也要会防,既要懂西医还要用中医,从未来发展方向看,全科医学是大势所趋,而且目前已经有了一大批“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但由于法律规定医师注册类别只分四类,致使全科医师注册只得创造一个怪怪的“临床+中医”类别,因此建议在四种执业类别之外增加与之平行的第五类“全科医学”。

第二个是在医师自由执业方面还没有埋下伏笔。“医师自由执业”已经明确写进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中,想想应该是医师只要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就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依法执业,不管医疗机构内还是医疗机构外,也不应该将医师注册固定在某一家医疗机构或某一个省或县,也许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医师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才能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也许这样,医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迎刃而解了。

尽管之前最高法已经将“非法行医罪”进行重新规定,“好人法”也做了安排,保护“善举”已有法律支持,但如果作为行业的专门法,《医师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制,也许总是不完整,期待征求意见中能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提供共同的想法并期待有机会纳入新的《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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