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是健康养老服务的重大举措,是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常务会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由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9月11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近期由多个部门联合印发。 会议对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进行了部署;并为近年来各方反映较多的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医护待遇、职称相同 加大人才培养,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要求各地分级分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明确提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一个窗口”办理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这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中进行了调整。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也不用另行法人登记,仅需在医疗机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相关表述。涉及到的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 各政策倾斜 从以下多个方面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的机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要给予水电气热方面的价格优惠,以及税费的减免、资金的支持等。
各地要加大向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购买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的力度,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利用城镇闲置的商业用房、校舍、办公用房等闲置用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同时,给予五年的过渡期,五年之内可以不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对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智慧型养老 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持。利用现有的健康和养老信息资源,会同工信部、民政部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行动计划,利用智能化手段和信息技术产品,形成一个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并选出了一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 厘清“医”“养”支付边界 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司司长王海东表示,要厘清“医”和“养”的边界,医保资金只能用于疾病诊治、医疗康复、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内容,不得用于生活照料方面,也明确提出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医养结合是对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通过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让很多在医院住院的老年人主动离开大医院,减轻对医院病床的压力,有利于推进医改;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相对独立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体系难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需求,所以多样性的医养结合是整个社会的刚性需求! 同时,医养结合的推进,也为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了更多就业选择的机会... 来 源 / 华医网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文件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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