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放大招严控自费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规范: 遴选:医保药优先、自费药轮后 调整:放松药占比,压缩自费药 告知:患者不同意,无法开处方 监管:重点监控之,处方点评之 外配:可处方外流,禁诱导购药 1月28日,上海市卫健委官网挂出通知,该市将规范自费药采购及使用,该通知是对该市“1+7”配套文件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而此前,上海早已经对自费药加强了监管,甚至对医保定点药店自费药也纳入管理。如果通知内容得以贯彻落实,上海市场上自费药品的存在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自费药处于使用顺序的末端 首先,《通知》显示,医疗机构对药品的使用顺序上,自费药处于末端,在药品遴选上,优先考虑基药、医保药品、低价药、上海市带量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才轮到自费药,并且要合理控制自费药品使用比例。 放开药占比,压缩自费药 其次,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配备*治疗必需药品,不应以药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义影响药品正常配备。这几乎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药占比的限制,为医保药品打开了使用空间,间接压缩了自费药的使用。 自费药需告知患者、患者同意才能使用 第三,包含自费药在内的所有药品,《通知》重申必须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 确因临床需要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重点监控、处方点评 这还没完,自费药品还将被医疗机构纳入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范围。建立和完善自费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自费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 对开具自费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严禁诱导患者院外指定药店购药 除了以上在遴选、配备、使用上限制自费药,上海市卫健委显然考虑处方外流的因素,不排除某些医疗机构会为了药品利益,与院外药店有利益勾连,进行定向处方,因此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当然,对于医院没有的自费品种,确需要到院外进行购买的药品,《通知》也根据相关规定,对告知制度、审批或备案制度等,加强病历记录管理,进行了规范。 综上,自费药在上海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正是: 遴选:医保药优先、自费药轮后 调整:放松药占比,压缩自费药 告知:患者不同意,无法开处方 监管:重点监控之,处方点评之 外配:可处方外流,禁诱导购药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明确要求: 一、发挥药事会职能作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管理。 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配备*治疗必需药品,不应以药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义影响药品正常配备。 遴选药品应优先考虑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国家和本市常用低价药、上海市带量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并合理控制自费药品使用比例。 二、落实“1+7”配套文件要求,加强自费药品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推进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实加强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采购*。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确因临床需要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医疗机构要将自费药品纳入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范围。建立和完善自费药品定期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自费药品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 对开具自费药品用量、金额靠前的科室及医师进行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外配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对个别患者人数极少、使用量极少的自费药品,如需患者院外购买,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知情告知制度、审批或备案制度等,加强病历记录管理,医师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自费药品使用记录。 医疗机构要利用门诊大厅、候诊点或便民服务台等醒目位置的宣传栏,主动告知本单位自费药品和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和流程,切实保障患者购药知情权,并接受公众监督。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办医主体要从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打造卫生健康行业风清气正良好生态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机构和个人惩处力度。 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办医主体要组织辖区内及下属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梳理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此项工作是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市卫生健康委将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现场督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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