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召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行业流传。 《通知》显示,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精神,实现抗癌药品降税降价,经研究决定,召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会议内容包括国家医保局招采组介绍国务院常务会对于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各省市介绍本地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各地对下一步医保目录内抗癌药省级专项采购和国家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建议,参会人员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城市负责药品招采的负责人。 药品集中采购有哪些要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如何推进?根据赛柏蓝的报道,对此,有医药招标领域资深人士表示:试点城市、医联体(医疗机构)的采购参与度将继续强化,但分类采购的思路仍将沿续。而对于抗癌药、用量大的专科用药,有可能会以试点的方式开展批量采购,用量少及部分独家将开展议价确标或谈判。同时,备案采购、撮合交易、询价采购将呈现常态化。 通俗地说,医院将拥有采购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尤其是在临床路径与按病种付费的背景下,资源利用控制将更加严格,讲究疗效确切的同时医院将主动参与成本控制。 还有观点认为,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的招标,肯定不是仅仅以价格为考量,而是在保证医药品质量的原则下,考虑性价比。 事实上,药品的集中采购,历来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 随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的推进,药品集采从整体上来看,在保障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促进医药产业水平提升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但同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药品招标主体不分离,药品集中采购手续繁杂、唯低价是取加剧恶性竞争、市(县)药品招标次数频密、带量采购不能落实、医院拖欠货款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一味降价的后果,并没有实现多赢的局面,反而导致了各种不满意的声音出现。 有行业人士表示:现行的招标采购中,招标管制机构实际上并不采购药品,也不*,违背了“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主体的原则”。 而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将改变这一现状。 国家卫健委体制改革司监察专员赖诗卿曾表示,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决定的,国家医保局组建后,要实施战略性购买,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这或许意味着,多年来由省级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近年来演变的省级限价集中采购,以及各地风起云涌、花样百出的“二次议价”,都将在这一轮医保支付改革,战略性购买模式中“土崩瓦解”。 同时,也可以预见,随着各地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伴随而来的医保资金吃紧,医保控费将成为常态化。接下来,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接管药品招标的背景下,无论是药品集中采购方式还是医保支付方式,都会有更多令人耳目一新的探索与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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