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四审,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终于在8月25日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通过,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实施。 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充分运用特区的立法优势,对“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变通、创新和完善,同时对深圳医改的重要举措予以固化,使之于法有据,用法治护航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
▲8月31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题沙龙在深圳图书馆举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廖新波等代表各抒己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一图读懂十大亮点!
基本医疗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总书记在8月举行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政府投入要重点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政府保基本具体体现在哪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责任进行了明确。如,要求市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市、区政府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保障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给予适当补助,为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业务量要达到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等。
出于对基层医疗水平的不信任,且以往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在门诊收费方面相差不大,患者习惯了无论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导致基层医疗资源闲置而大医院人满为患。为了建立合理的就医秩序,近年来全国医改的一个主要思路就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也是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而深圳医疗条例则走得更远,不仅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而且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同时门诊医生还可以限号。这意味着,以后看个普通的发烧感冒也要去大医院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生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以保障患者的就诊时间。门诊医生接诊量的指导标准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当前深圳各大医院人满为患,一个医生一天看100多个病人是常有的事,医生长期超负荷工作,病人就诊时间短,间接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到大医院看病,排上半天队,问诊过程却只有匆匆几分钟,患者体验不好,医疗质量得不到保障,也增加了医疗风险。”深圳市卫计委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解释,实行门诊限号,实际上对医患双方都有利。患者排队的时间可能增加了,但换来的是更加安全细致的医疗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二三级医院都必须限制接诊。”陆钰萍强调,这是一个授权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目的是为将来推行二三级医院实施限制接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在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限制接诊会不会导致看病更难?对此,陆钰萍指出,这就要求相关配套措施要跟上,一是加强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医疗设施、药物与人员的配置,让社康中心“接得住”;二是健全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通过经济杠杆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条例》对此均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为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深圳进一步全面放开医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一是办医更便捷。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条例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筹建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同时,改变原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医师设立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二是市场更公平。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三是鼓励保基本。条例规定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此次条例也注重解决了这个民营医疗机构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此外,条例还建立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为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股权*、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深圳市卫计委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介绍,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包括客观病历,也包括主观病历,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实际上,一旦医疗纠纷走入司法程序,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也必须公开所有病历,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公开呢?” 不公开只会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因此《条例》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国内很多医疗机构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对患者公开全部病历。“那么深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可以做到。” 陆钰萍说,这样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以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有什么区别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内保单位”实施处罚必须是“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对“公共场所”则只需构成“扰乱”,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即可实施处罚。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医闹”、“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从2015年7月1日起,深圳在广东省内先行先试,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此次《条例》从法律的层面让医师多点执业合法化。《条例》明确,已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只需要在市医师协会备案,就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市外医师来深圳执业也无须变更执业注册,只要办理备案手续便可在深圳医疗机构执业。陆钰萍解读说,这有利于深圳引进市外优秀医学人才。通过简化医师执业备案程序和取消执业数量限制,充分调动、盘活医师资源,提高深圳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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