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有关线索的公告》,公布了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嫌疑人员的300人名单,共梳理出上线线索107条,下线线索193条。 与此同时,3月19日晚间,国家食药监总局连发《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和《总局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两条通告,明确对非法经营疫苗案将进行重点查处。 总局要求涉案嫌疑300人员应在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包括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逾期不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 此外,总局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疫苗情形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如此看来,本轮疫苗风波已经到了白热化阶段,自查已经成为目前疫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迫在眉睫的任务。各省药监部门也已迅速开展非法经营疫苗处置排查工作,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嫌疑人员的300人名单中,有你的经销商吗? 在山东局公布的300人名单中,其中上线107个,下线193个。既然能和疫苗案扯上关系,我们可以认为这300人很可能大部分都是医药行业的,而且很有可能就是你公司的众多代理商中的一员。 附: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嫌疑300人名单 附: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原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嫌疑人员名单。为彻底查清涉案疫苗来源、流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应在2016年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包括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逾期不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疫苗情形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向个人*疫苗的,应报告*的品种、数量、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批号、*去向、*时间等;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的,应报告来源以及购入疫苗的品种、数量、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批号、购入时间等;已经使用或继续*的,还应报告使用或*的详细情况。 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山东省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对向庞某*疫苗的线索,要查明*单位和人员,及*的品种、数量等;对从庞某购进疫苗的线索,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及购进的品种、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以便查明最终*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上述调查情况,要逐级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公众如了解掌握涉案嫌疑人员情况,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彻底查清山东省济南市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疫苗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山东省公布的本地区涉案嫌疑人员名单和协查线索,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对属于上线的,要查明*单位和人员以及*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属于下线的,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上述调查情况,要逐级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组织协查。在案件查处中,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信息,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每日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进展情况以及在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于当日17时前上报总局。案件查办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19日 转自赛柏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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